我这儿有个项目,居然设置了:投标总价允许偏差范围:-10% 至 3%,主要清单项目 -10% 至 3%,投标总报价额主要清单项目的偏差在允许偏差范围外的 按废标处理;(投标总价和主要清单项目单价的基准价是各个单位的平均值)。这样的要求合理吗??违背招投标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