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国家对刑事错判有无专项文件及规定!

1983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错捕,1984年被人民法院(84)方法刑字第三十一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错判有期徒刑三年;后上诉又被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4)刑上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证件罪”错判有期徒刑三年,长期以来不停的申诉,终于2009年3月9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9)黔毕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宣告情况反映人无罪。请问是否有无刑事错判相关文件及规定能恢复原来工作(公务员)及工资补发!

1,认定无罪,即之前的判决全部被撤销,(2009)黔毕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里面应该有明确的“撤销”的认定。2,工作副职,工资补发。3,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79]96号文(1979年12月31日)要求对冤假错案的善后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1980年2月15日(80)法研字第7号文要求,“对于错判案件改判后善后工作,可参照中共中央1979年第96号文件规定办理,改判后善后工作的实际问题,要着重解决在基层......可委托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或有关人民法院协助办理。最高法院等六部委组通字[1986]25号文之三、政法机关内部要协调行动,并主动与组织、人事、民政等部门加强联系。。。落实善后工作措施。”4,建议当面咨询当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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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16
《国家赔偿法》,赔偿主体是判刑的法院,保留好各种判决书,还有能证明在监狱服刑的正式书面文件,有盖公章的那种,先与法院沟通,如果赔偿额较小,那么请个律师为你提起行政诉讼,赔偿额在《国家赔偿法》里有详细的计算公式。至于恢复原来的工作,法理上是可以,但印象上没相关的规定,本人办理的案件也没涉及,所以这部分还是让别人代为回答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1-16
可按国家赔偿法,要求赔偿,并恢复原来工作。
第3个回答  2014-01-16
看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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