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错捕,1984年被人民法院(84)方法刑字第三十一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错判有期徒刑三年;后上诉又被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4)刑上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证件罪”错判有期徒刑三年,长期以来不停的申诉,终于2009年3月9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9)黔毕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宣告情况反映人无罪。请问是否有无刑事错判相关文件及规定能恢复原来工作(公务员)及工资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