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能否向母公司出资问题刍议

如题所述

尽管认定控股权的实质性标准理论是公司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但该标准的操作性实属困难。况且该标准也是在传统的资本数量标准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因此,笔者认为从实务的角度出发,还是认为传统的数量标准作为认定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主要标准,更易于操作。如果仅根据资本数量标准,还不能认定,则可以将实质性标准作为辅助标准而适用。另外,从立法上也有一些国家仍坚持资本数量标准,如日本商法所规定的控制与从属公司目前仍然采用传统的界定标准,即仅及于资本参与。且公司间控制与从属关系仅就“形式化”之百分比作为认定标准。[4]上述我国的部门规章也是从资本数量标准上来界定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的。如果依照笔者的上述观点来分析本案,则可以得出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母公司,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的结论。首先从资本数量标准来看,甲公司占乙公司注册资本的45%,是最大的股东,当然对乙公司有控制权。笔者认为,甲公司关于其与乙公司是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的观点是正确的。《公司法》对子公司能否向母公司出资没有作出规定,也是法律根据的。但其得出子公司可以向母公司出资的结论值得商榷。对该问题,在下文中将详述。乙公司关于母、子公司可以相互转换,否则违反公平原则和与公司运行实践不相符的结论和理由,值得研究。从表面看,乙公司的观点持之有据。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该观点存在问题。公司之间相互之间双向持股是股份有限公司运行的常态。当一个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25%以上50%以下的股份时,后者可以持有前者的股份,但其股份没有表决权。当前者持有后者50%以上的股份时,两者成为母子公司,子公司不能持有母公司的股份。我国《公司法》对公司⑥相互持股问题没有进行规定。实践中,已采取单向持有限制方式,即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10%以上的股份,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当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50%以上的股份时,前者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严禁子公司认购母公司的股份。[6] (P202)因此,乙公司实际上是将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的规定和实践,类推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可以持有母公司股份。实质上是犯了逻辑上偷换概念的错误。此其一。即使在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也严禁子公司认购母公司的股份。此其二。严禁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是为了防止资本相互抵销、资本虚假、经营不公开化的弊端。此目的为了保护小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恰恰是公平原则的必然要求,此其三。公司制是西方国家的产物,在几百年的运行实践中,所积累的经验,对中国这样一个公司制度刚刚起步,对其还相当陌生的国家而言,是一笔宝贵的财富。特别是限制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的规定,对我国而言,应当借鉴。此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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