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你的行为属于上面(二)中的指出的行为。所以情节轻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10000元罚款;并且要被责令限期改正。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