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向儿子转账100万元这种属于赠予,赠予是不需要缴纳税收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对父亲向子女转账100万,很多人可能理解为这种属于转让所得,但实际并不是。所谓转让所得,就是将自己名下的财产通过某种方式卖给别人获得的收益,比如把房子或者土地卖给别人,这种情况才需要缴纳相关税费。
在现实当中只有具有“交易性质”产生的收入,才需要缴纳个税。比如工资性收入是大家用劳务交换获得的收入,经营所得是大家售卖商品或服务换得的收入,稿费是大家用自己的作品或者知识换来的收入等等。
而父母将100万转给子女,这根本不是不涉及任何交换,更多的只是钱在不同人之间的转账,如果转账都要交纳个税,那每年中国需要交的个税就太多了。按这种逻辑来推算,如果我向别人借钱,把钱还给别人,别人拿到钱之后就应该交纳个税,这明显是说不通的。
这也是为什么有些人明明一个月的工资比较高,但需要缴纳个税比较低的重要原因,因为他所在的单位在申报个税的时候可能是按比较低的档位给他申报。比如一个人一个月的工资可能达到1万块钱,但是企业通过对公账户发放的工资只有5000块钱,剩余的5000块钱是通过法人或者公司高管个人账户转账,这就可以避免个税的产生。现实当中其实很多民营企业都是这么干的。
对于这种做法,税务部门其实也很难去追溯,因为你很难判断哪一笔流水是真实的工资性收入,哪一笔流水只是个人之间的转账。所以最终税务部门在认定税收应纳所得额的时候,大多都是以企业申报的金额来计算,而不是以大家真实的工资性收入来记账。
这种做法也让很多企业法人有漏洞可钻。比如有些企业老板明明年收入达到几百万,但是他给自己发的工资只有几千块钱,申报的个税也只有几千块钱。但是他平时吃喝拉撒所用的一些费用全都是通过报销的方式让公司买单,这样不仅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还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
前面我们也提到了,假如这100万元是父亲合理合法地收入来源,至于他怎么支配,没有人会限制,他转让给子女也不会缴纳任何税收。但假如这100万是通过父亲名下的企业转账给子女的,这就不是简单的赠与,而是跟普通的收入没有什么区别,这时候就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现实当中有些人确实有可能这么干。
比如有的父母名下有企业,为了降低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他们有可能跟子女虚构一些交易合同,然后把钱转到子女控制的相关银行卡上。对于这种虚假交易本身就属于偷税漏税的行为,所以不仅要缴纳个税,严重的还有可能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