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住房不能封阳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如题所述

  没有法律依据。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他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必要的添附、装饰、装修,是行使处分权能的一种表现,也就是行使所有权的表现。
  2.业主与前期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非经双方协商的不平等、不合理的无效合同。理由是:如果业主不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将拿不到自己房产的钥匙,所以该合约是格式的霸王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业主没有约束力。
  3.业主与物业是经营管理者与消费者(业主)的关系。业主作为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人,对阳台具有专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
  4.业主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应属消费行为,其是处于弱者地位的自然人。
  物业管理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就其性质而言,物业管理公司属于服务行业,其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服务者与被服务者,即物业经营管理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有关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和保护。
  5.综上所述,业主当时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格式合同,在法律适用上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6.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的物业管理,主要责任是监督。是否封闭阳台是业主的权利,物业管理合同不应进行约定。所以,对未向外侧扩展、延伸的封闭阳台的使用行为,应认定是未侵犯其他业主利益的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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