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上门女婿,公婆户口能迁到女方家去吗?

如题所述

可以采取投靠子女的方式迁到男方家。父母可以就其户口投靠子女,将其户口和子女迁到一起。
具体要求: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投靠人男性已满60周岁,女性已满55周岁;
3、投靠人为退休或无业人员(父母双方均退休,一人年龄达到标准,另一人可随迁入户);
4、投靠人在原户籍地无其他子女(原本市户籍人员除外);
5、投靠人或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的自有房屋。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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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8-29
一,这涉及婚内共同财产问题,跟户口关系不大。婚内共同财产包括: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即使您没有分得土地,但因土地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您是有权力要求平均分割的。
二,公婆的房产赔偿原则上属于公婆,夫妻不应参与分割。
三,在有小孩子的情况下离婚,双方应当商议抚养权与抚养费的问题,小孩不参与婚内共同财产的分配,除非双方约定以少分财产为代价支付抚养费。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2-08-31
一,这涉及婚内共同财产问题,跟户口关系不大。婚内共同财产包括: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即使您没有分得土地,但因土地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您是有权力要求平均分割的。
二,公婆的房产赔偿原则上属于公婆,夫妻不应参与分割。
三,在有小孩子的情况下离婚,双方应当商议抚养权与抚养费的问题,小孩不参与婚内共同财产的分配,除非双方约定以少分财产为代价支付抚养费。
第3个回答  2022-05-20
应该是可以迁到女孩家的。
因为是有迁儿子家,
应该是可以的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2-05-20
公婆户口为什么要迁到女方家?应该不能,最起码要对方同意,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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