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对方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对方注册资金没有实缴可以执行股东吗?

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对方资不抵债(或者没有资产)的情况下,对方公司股东注册资金没有实缴可以执行吗?可以的话,公司章程里面认缴时限未到可以提前结算吗?同时一般需要什么材料?

可以,出资加速到期。具体需要什么材料,要围绕着什么证据能证明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来找。
法律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二条第(一)款第6项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针对前述“具备破产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1〕2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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