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___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___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___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___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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