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看具体情节,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交警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达不到犯罪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交警正常执法遇袭击 男子因妨害公务罪获刑
男子违规停放无证电动车被交警要求其驶离,后再次与交警相遇时男子持U型锁将交警砸伤。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彭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8年3月19日9时许,交警陶某在路口执勤时,发现被告人彭某驾驶无牌电动车违规停放,遂口头要求其驶离。
后彭某驾车行驶到一公交站台机动车道时,正好遇到陶某也来到该处执勤,彭某遂对陶某辱骂、推搡、使用U型锁击打其右臂并将警用巡逻摩托车推倒,随后彭某被陶某和增援到的民警一同扭送至派出所归案。经鉴定,被害人陶某损伤程度构成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彭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文县公安局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交警正常执法遇袭击 男子因妨害公务罪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