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共有几款

如题所述

《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共有五款,其中规定了行政许可申请的基本要求,以及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和时限等方面的内容。

《行政许可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申请的基本要求,审批程序和时限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五款:第一款:行政许可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提交相关材料。第二款: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初步审查决定,对符合法定形式和基本条件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受理。第三款:对于需要现场检查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或者相应的利害关系人,并安排检查。第四款: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需要补正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补正的具体内容。第五款: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相应的利害关系人。以上五款规定了行政许可申请的基本要求,以及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和时限等方面的内容。行政机关在审批行政许可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申请材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如果行政机关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决定怎么办?如果行政机关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监察机关投诉,请求其依法处理。同时,申请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申请法院作出判决。

《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是关于行政许可申请和审批程序的重要规定,行政机关在审批行政许可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申请材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材料,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提交相关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初步审查决定,对符合法定形式和基本条件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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