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陪护假规定

如题所述

独生子女陪护假规定具体如下:
1、陪产假规定是享受15天的产假,陪护假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2、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面的优待:
(1)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
(2)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3)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优待与奖励,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不同地区对于护理假的申请前提是不同的:
1、对河南省的独生子女必须要要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才可以申请;
2、四川省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住院且不能进行生活自理的可以申请;
3、广州市则要求独生子女的服务年满60岁且住院处于治疗的期间;
4、对于独生子女护理假发放期间,工资福利正常的发放,并且可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综上所述,设立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制度。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低于15天的陪护假。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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