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考试过程中,如出现突发意外情况,经考场主考签字批准,允许该项目当场补考1次。如无法当场补考,经考生申请、主考签字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该生可予以缓考,已考项目成绩无效,考试成绩以缓考成绩为准。
2.考生因临时伤病不能按时参加体育考试的,持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原始发票及疾病证明;考生因意外伤害及其它特殊原因(如女生例假等)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由考生所在学校出具证明,报考场主考批准并报当地教育局备案,可准予缓考。
考生只允许缓考1次,缓考应在半天内完成,缓考时考生不得改变原先选定的选考项目,但因特定部位受伤致使原考试项目无法进行的,除必考项目不得更换外,经主考同意后可以更换选考项目。
缓考时间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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