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慎罚的社会意义

如题所述

“明德慎罚”思想作为儒家传统思想的一部分,有其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应当被抛弃的内容。但我们不能对其全盘否定,更应看到其正面价值,同时许多行之有效的治国措施,也值得我们总结和借鉴。
第一,重视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培养。西周德治强调统治者的“自我修养”,但是当今社会不存在所谓统治者,是否这一条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呢?当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虽然不同于古代社会的统治者,但是二者有着一个非常重要的共同点—都掌握着强大的国家公权力,都存在腐败的可能和便利条件。因此,当今腐败现象的大量出现,使得人民对于政府的信任度下降,虽然政府在立法、司法、行政等领域都加大了打击力度,但是却见效甚微,这也说明了腐败现象并不是一个单纯依靠法律或者制度就能够解决的社会问题,更需要从思想上入手,因为没有绝对完美的法律或制度,更何况再完美的法律和制度也需要有人来执行,从这个方面来看,强调国家工作人员的“自身修养”的提高是无论如何都不为过分的。笔者认为这就需要建立起一套国家管理者阶层所共有的“德治”理念来提高其自身修养,例如,服务理念、勤俭理念、守法理念等等。
第二,重视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在经济建设大潮的冲击之下,我国国民整体道德水准已呈明显下滑趋势,在青少年人群中更加明显。爱国主义情结消失,社会主义荣辱观没有开成,犯罪率不断攀升都是最好的例证。这种状况仅仅依靠法制建设是无尖得到改善的,必须依靠强有力的、行之有效的公民道德教育来改变。我们正开展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就是重视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的一个例证。
第三,德治必须辅以法制,德治并非万能“明德慎罚”即是“德”、“罚”兼用的最好诠释。无论在什么时候、在那种情况下,我们都应当坚持刑法不是万能的、惩罚不是最终目的的观点。正如周公认为刑罚的目的是勉励人民立德,我们的刑罚惩罚是为了改造,改造是为了不再危害社会。传统思想告诉我们,刑乃惩恶于已然、德乃禁恶于未然。由于道德规范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我们必须要有法律来制裁那些未能避免的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行为,救济受害者。同时我们也应当倡导德治,以减少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行为的发生。
注释:
[1] 王国维:《观堂集林》,中华书局1959年6月第一版,第451页。
[2] 《韩非子·难二》。
[3] 郭沫若:《大盂鼎铭》,载《奴隶制时代》,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
[4] 《尚书·康诰》。
[5] 郭沫若:《郭沫若全集· 历史编》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9月第一版, 第336、335页。
[6] 同上。
[7] 《诗经·大雅·文王》。
[8] 《尚书·多方》。
[9] 《论语·子路》。
[10] 《论语·为政》。
[11] 《论语·颜渊》。
[12] 《尚书·酒诰》。
[13] 《尚书·康诰》。
[14] 《尚书·多士》。
[15] 《尚书·酒诰》。
[16] 《尚书·泰誓》。
[17] 《尚书·梓材》。
[18] 《尚书·康诰》。
[19] 《尚书·无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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