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两家公司领取薪资的,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拜托了各位 谢谢

纳税人在两家公司领取薪资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甲某分别在A公司和B公司领取薪资,2009年1月,甲在A公司领取工资1 500元,在B公司领取工资1 600元。问:甲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应如何缴纳? 例:乙某分别在C公司和D公司领取薪资,2009年1月,乙在C公司领取工资2 100元,在D公司领取工资1 000元。问:乙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如果C公司已经代扣代缴乙的个人所得税,乙应该如何处理?

咱们先来看看个税改革前,是怎么规定的:

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单位各自完成扣缴申报,基本减除费用以及社保公积金专项扣除费用,只能选择一个扣缴单位减除。

个人在次月的15日内履行自行申报义务,税款多退少补,一般情况下补税的情况比较普遍。

个税改革后,将工资薪金纳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

在这个前提下,(居民)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单位预扣预缴税款,分别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但社保公积金专项扣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仍只能选择一个扣缴单位扣除。

等到年终后,将两处及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分别并入综合所得,如果综合所得符合汇算清缴的情形,由纳税人于次年的3-6月,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应纳税款多退少补。

纳税人如何判断是否需要汇算清缴呢?

很简单,就是将自己两处及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合计,再减除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公积金专项扣除,看看是否超过6万元;

超过了,就需要汇算清缴,不超过,可自行决定是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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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3
1、如果两家企业都认为甲为其雇员(即存在雇用关系,并同时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的4项规定),取得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需要将两处的工资薪金合并缴纳税款,即1500+1600=3100,(3100-2000)*5%=55,需要缴纳税款为55元。该纳税人属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必须次月7日内选择一个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如果两个工作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话)。现在全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系统均为全员全额申报,即单位发放给员工的每一分钱都会记录在案,因此,年底发现纳税人没有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是可以进行处罚、追缴税款的。 2、同样,乙也需要缴纳55元的个人所得税,在其选择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时候,算出应缴纳55元后,在缴纳时补交差额50元的个人所得税即可。(C公司已经为乙代扣代缴5元的个人所得税在税务机关也是登记在案的,只要补交差额即可。)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3
如果两家企业都认为该纳说人为其雇员(即存在雇用关系,并同时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的4项规定),取得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需要将两处的工资薪金合并缴纳税款。
该纳税人属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必须次月7日内选择一个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如果两个工作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话)。

现在全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系统均为全员全额申报,即单位发放给员工的每一分钱都会记录在案,因此,年底发现纳税人没有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是可以进行处罚、追缴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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