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两家公司领取薪资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甲某分别在A公司和B公司领取薪资,2009年1月,甲在A公司领取工资1 500元,在B公司领取工资1 600元。问:甲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应如何缴纳? 例:乙某分别在C公司和D公司领取薪资,2009年1月,乙在C公司领取工资2 100元,在D公司领取工资1 000元。问:乙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如果C公司已经代扣代缴乙的个人所得税,乙应该如何处理?
咱们先来看看个税改革前,是怎么规定的:
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单位各自完成扣缴申报,基本减除费用以及社保公积金专项扣除费用,只能选择一个扣缴单位减除。
个人在次月的15日内履行自行申报义务,税款多退少补,一般情况下补税的情况比较普遍。
个税改革后,将工资薪金纳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
在这个前提下,(居民)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单位预扣预缴税款,分别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但社保公积金专项扣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仍只能选择一个扣缴单位扣除。
等到年终后,将两处及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分别并入综合所得,如果综合所得符合汇算清缴的情形,由纳税人于次年的3-6月,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应纳税款多退少补。
纳税人如何判断是否需要汇算清缴呢?
很简单,就是将自己两处及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合计,再减除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公积金专项扣除,看看是否超过6万元;
超过了,就需要汇算清缴,不超过,可自行决定是否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