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结算工时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合不合法。如当月加班时间超出36小时该如何计算工资

公司没有将超出上班时间的工资按1.5倍发放。如发放是不是在当月的工资中体现。还是在上满以年为周期的工作时间后的工作时间所得工资中体现。谢谢!
我所得的当月的加班工资,没有按1.5倍计算

1.月工资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话当然是不合法的,这与企业是否实行综合工时制没有关系。
2.企业是否实行综合工时制并不是企业自己说了算,必须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才可实行;若没有通过审批,则不能实行。
3.在综合工时制下,企业仍然要向劳动者支付超时工作的加班费。综合工时制的含义只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别来灵活安排员工的作息时间,如可以安排员工在晚上上班;但工作时间的总长度是固定的,如果超过,那么对超时部分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如按照现行的工时制度,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83天,那么每月的工作总时间为167小时。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每月工作的时间超过167小时的话,即使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超出的部分也应当按照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4.一般而言,加班工资应当随其他工资按月向劳动者方法,很少有按年发放的做法。
5.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如超出,是违反《劳动法》第41条明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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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8-20
看你们公司有没有在劳动部门申请备案使用综合工时制咯
综合工时对加班放的比较宽,如果不出意外可能没有加班费。
第2个回答  2010-08-20
综合结算工时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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