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可燃放烟花区域

如题所述

北京市烟花爆竹的燃放区域规定明确:1. 五环路以内(包括五环路)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 五环路以外,各区域根据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的禁放区域为全面禁放区。在五环路以外的限放区域,仅在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以及初二至十五每天的早7点至晚12点可以燃放,其余时间不得燃放。除了禁止和限制燃放的地点和区域以外,其他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以下地点燃放烟花爆竹:1.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2. 文物保护单位;3. 交通枢纽如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4.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和储存单位,以及消防重点单位;5.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6.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和养老机构;7. 商品交易市场。
【法律依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违反安全规程和燃放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公安部门将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燃放,或以危险方式燃放,公安部门将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要求,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向相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等信息,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作业方案和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条件的证明。公安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将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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