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区分三个概念:法、法律、规则。因为如果不明确者三个概念各自的范围与区别,就会有很多矛盾并让人迷惑的地方;而在中国的法理学界,特别是法与法律的混用更是多的不计其数,让我们为此感到很困惑。在讲法与法律的区别时分开了,但在讲后面的具体问题时又混用在一起,这又让我们的认识又不明确了,这是在不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与素养。我认为,法是符合自然规律或者应当符合自然规律的社会性规则。(也就是我认为法仅是具有自然性与社会性的规则)法律是由一个权威认可并以某种方式加以保障的社会规则。(注意我讲的是权威不是国家,也就是说法律不总是和国家在一起)规则是现实中一切自然性活动与社会性活动的行为规律。也就是说,规则是没有任何价值判断的中性概念。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在没有人类社会之前,整个自然界便存在各种各样的规则,如水自高往低流,鱼在水里不会在陆地上生活等。最著名的要数达尔文在进化论中提到的观点:“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但要谈到法与法律,只有人类出现之后,人类相互交往之后,才可能有法与法律。因为法与法律是社会性的产物。比如,在原始社会,由于自然条件的恶劣,人与人要共同狩猎、共享食物。在这里,我要指出,中国的很多法理学教科书认为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换句话说,在原始社会不存在法律,并冠以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这是错误的,毫不负责任的观点,不但违背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事实,同样也曲解了恩格斯的原意。恩格斯曾写道:“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出来,设法使每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变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在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法律便发展成或多或少广泛的理发……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里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可见,恩格斯认为是先有的法后有的国家。美国法学家庞德也将原始社会出现的法称之为原始法。 其次,我谈谈我对历史上最著名或者影响最大的两派即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观点。自然法学派主要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或在国家产生后,居于国家和国家法律之上,存在着一种基于人类理性(或神的意旨)的自然法则,他是本着人类的良知,衡量行为的善恶的永恒不变的法则。这种自然法高于人定法、指导人定法的准则,不因人定法的改变而改变。分析法学派的主要观点是法学的人物质硬局限于从法律形式上研究、分析现行实在法的法律规范,而不应涉及法的终极目的与价值。他们认为只有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才是法。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在历史不是很健全的年代,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特别是在文艺复兴时期。但随着法律的完善,自然科学的发展,分析实证法学派逐渐取得了领导地位。但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人们对法西斯残暴统治的反思,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又再度复兴。从上述历史发展来看,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都有合理存在的一面。因此,不能说哪一学派的观点是对或错。只能说两派都从不同的角度来认识这一问题,因此得出了不同的观点。 最后,我谈谈法律的定义问题。正如马克思讲的:任何事物都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风物的总体”。对同一事物,由于其具有多样性的规定、属性,因而也可以从多视角多方法去把握、研究事物的某一方面的规定性,由此产生不同的结论。这就表明,虽然“真理只有一个”,但这是一个“丰富的总体”,是个多面体,有人看到这一面,有人着重研究另一面,虽则片面,综合起来,也就全面了。这就叫做见仁见智。所以,我谈谈我对法律概念的几点看法: 第一,我认为自然法学派追求的是法,而分析市政法学派追求的是法律。这就引出来分析法学派经常讲的是实然法与应然法之间的区别来。我认为应当认真区别法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以便和道德等相关的社会规范相区别。我认为实然法即法律,应然法即法。你可能会问:实际中的法律如果没有正义等理念的支持,那法律的权威何在?我们为什么要遵守这样的法律呢?也就是自然法学派常常讲的“恶法非法”。我认为法律与法,或者那些正义,平等的原则不重合,但有交叉。那些没有体现正义、公平的法律仍然是法律,只不过不被适用即恶法律亦法律,但非法。也就是说,法律概念与法律效力是两个问题。我们可以用体现正义的法来改进现实中的法律,推进法律的改革,以便更是那个社会的发展,更保障人的权利。总之,法律不等于正义。正义是用来追求的,但我们还没有完全实现正义,只能是相对的公平。 第二,我认为法与法律都是社会性规则,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法则。这就不再是纯客观的东西了,而是加入了价值判断。所以说法及法律都会受到社会中的文化、道德等的影响。难怪历史法学派会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产物。也就是说,法和法律都是客观与主观结合的产物,只不过在其中中关于客观的比例不同罢了。再者,人人要求法律要正义,但何谓正义呢?正义是人们的一种主观评价,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历史阶段也会发生改变。因此,法律也不必然体现着正义。那自然法院也不是正义的最后捍卫者。 第三,法与法律的意志问题。法与法律在规则中会体现出人的意志性。我认为,在国家产生后,法律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而法应当是体现的社会公共意志。国家的意志与社会公共意志是有交叉的地方,因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仅仅体现国家的意志,不体现社会公共意志,那国家的统治是不稳定的,是不会长久的。只不过这里有个博弈的过程,随着历史的发展,随着人的思想越来越丰富,人对自我越来越肯定,国家意志中的社会公共意志的比例就会越来越高。但是,我们要看到这两者还是有区别的。社会公共意志应当是那种普遍的、无差别的人的共同意志;国家意志则是有很大的取向性。 第四,不仅分析实证法学派区分了法与法律,自然法学派也更早的(比分析法学派更早)区分了这两个概念。孟德斯鸠、康德、黑格尔都做过明确的界定。郭道晖教授将其总结为:法律即主观法。法与法律不同,它是有社会关系尤其是经济关系派生出来的客观法。尽管有不太准确的地方,但这种精确的分析还是值得肯定与借鉴的。 总之,法与法律概念的分开使用还是有必要的。至于下一个完整精确的定义还是很困难的。康德曾讲过:“法至今仍被定义着”。我仅谈谈我对法与法律的粗浅认识,这是一个很复杂且抽象的问题,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我们会越来越认清法与法律。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