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敬老院国家补贴

农村敬老院国家补贴

申办社会养老福利机构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1、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依法批准,应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优先划拨供地;对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应给予优惠;对社会力量以及外资兴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指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应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并参照工业用地基本同价;对征用或使用集体所有的非耕地建设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
2、各类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水、电、燃气、供暖、固定电话、宽带网络的使用费,要与居民用户同价;数字(有线)电视收视费减半。
3、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各类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消防、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有关费用予以优惠,并优先验审。机构内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有关部门应免收并免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5、对新建、扩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床位给予补助。新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资助3000元。受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必须在30张以上。床位数量依据养老福利机构总建筑面积,按照平均每张床位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核定。每年评审验收一次。资助金拨付方式为三年两次支付,即:通过评审验收的养老福利机构正式运营满一年后,入住率达到30%以上,支付首次50%资助金;运营满三年后,入住率达到50%以上,支付另外50%资助金。到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延至达到要求时予以支付。享受政府补贴的养老机构保证经营8年以上。
6、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对2011年1月至2015年12月,各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按照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人数,由市财政给予日常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
7、对城乡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高龄困难老年人给予补助。城乡失能高龄困难老年人(不含由国家供养的“三无”和“五保”老年人)入住民营养老机构,生活半自理的每人每月补助40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补助600元,属于独生子女死亡或与三级以上残疾独生子女共同生活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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