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走企业负责人由被赶走企业负责人的人接管并获取企业资金数额巨大的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

如题所述

首先对您提到的‘扰乱金融秩序罪’,刑法中有规定是叫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其中包括:“伪造货币罪,只有、使用假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洗钱罪”对于您提到的情况,并不是其中的犯罪情节,而是涉嫌‘金融诈骗罪’,中其中一项贷款诈骗罪,但从犯罪主体看,仅为自然人,以单位为主体诈骗贷款的,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行为人采取的欺诈方法中,就包括您提到的,“使用虚假经济合同”。那么您这情况,虽然是您的朋友办理,但是贷款的主体还是单位,所以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 合同诈骗罪。
从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个人觉得,虽然最后已经归还了贷款,没有带来特别大的实际经济损失,但是从本罪犯罪构成看,已经是一种犯罪的既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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