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国家制定
国家制定,是指国家机关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在职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创立制定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保障其实施的强制力也有其特殊性,即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宪兵、警察、法官、监狱等暴力手段为后盾的强制。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相比,其强制措施的方式、范围、程度、性质都是不同的。
第二、国家认可
指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赋予某种早已存在的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因此,法只能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创制,任何其他组织、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创制法。而其他社会规范都不是由国家机关创制的,不具有国家意志性。
扩展资料:
法的强制性是法的重要属性之一,指法体现国家权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属性。
如果没有国家权力,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法就不可能得到普遍的遵行,就丧失其独立存在的意义,也就不成其为法了。
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不是国家强制性,如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强制,习惯受到巨大习惯势力的强制。这种强制不同于国家强制。
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的,是和国家制裁相联系的,表现为对违法者采取的国家强制措施。法的国家强制性是法本身所固有的属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认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