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6-12-21
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应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现将我院各支部党员党费交纳标准重新测算并公布,请自2003年11月起按新标准收缴党费。今后按每月收缴的办法,各支部应于当月15日前将本支部所有党员的党费集中收缴并上交组织部。(本月可放宽至9月20日)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94]3号文及组通字[1998]2号文的有关规定,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具体测算办法如下:
(一)凡有收入的党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1、在职党员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职务等级工资、30%津贴、职岗津贴及教龄津贴四个部分总和。
2、退休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根据新的税法规定,月工资收入超过1000元的,其超出部分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按超额累进的办法计算,即:凡超过1000元以上的,其超出部分在500元以内按5%交纳所得税,500元以上部分按10%交纳所得税。
党员交纳党费的月工资收入基数需扣除所得税部分。
4、根据省教委机关党委布置,党费交纳金额的计算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
(二)学生党员以及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1元。
(三)此次新标准自2003年11月起执行。
说明: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本次党费以2003年11月的工资标准为基数来进行测算。希望各支部在收缴党费时做好解释工作。
请各支部将交纳党费的具体计算办法与标准向党员本人公布,如有疑问,可向党委组织部胡立铭同志咨询。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