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用集体土地不需要办理拆迁许可证吗

政府征用集体土地不需要办理拆迁许可证吗,依法拆迁的依据是什么?
强制拆迁是依法行政吗?
知道的朋友发在这个邮箱下,[email protected]

1、不需要办理拆迁许可证。
2、依法拆迁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在依法给与补偿后,政府可以强行征用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提如下意见: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征收村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应遵循以下程序:1、拟订、报批征收土地方案;2、公告征收土地方案;3、办理补偿登记;4、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交付被征收土地。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3、如果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程序实施的行政强拆是依法行政。

具体情况可和详谈。

主要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8-05
不合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符合拆迁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对于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根据上诉规定,你可以去当地政府举报
第2个回答  2010-07-30
不合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符合拆迁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对于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根据上诉规定,你可以去当地政府举报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