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缴资金还未到位,股东可以撤资吗

如题所述

从公司法来说是没有撤资的,在目前公司法框架下,以认缴资金就可完成注册,实缴资金是后一步的事情。股东对其余股东未到账注册资本承担连带出资责任,就是说,其中一个股东承诺的出资额未到账,由其余股东承担出资责任。所以你的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1。公司还没注册完成,那只要其余股东同意(有共同投资协议),就可以在公司注册时减少一个股东,你就形成了“撤资”
2。公司已完成注册,则你只有转让出资,进行股东变更才能完成你的“撤资”意愿。
3。如果你事实上“撤资”,也就是不履行出资义务,则可能会被其余股东追究出资责任并赔偿其余股东由此产生的损失。
4。你应该与其余股东协商同意后,发布减资公告,公告后变更公司章程,你的出资责任才能免除。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07-04
《公司法》2005年修改时对出资制度作出调整,将一次实缴的资本形成制度调整为法定资本制度下的一次发行、分期缴纳的资本形成制度。而根据《担保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股权质押进行融资担保。这就导致出现一个实际问题,即分期出资的公司股东能否将未到位出资部分的股权出质。 登记人员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未到位出资部分的股权不能出质。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表决权。未到位出资部分的股权受到分配收益与参与经营两个方面的限制,该部分股权存有瑕疵,因而不能出质。 另一种观点认为,未到位出资部分的股权能否出质应区别对待。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其他企业未按期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需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成为无瑕疵的股权后才能出质。未实际缴纳的认缴部分的股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具有价值及可否用于出质,应由质权人自行判断和决定。 笔者认为,不论是否超过认缴期限,未缴付部分出资的股权都可以出质。 对于股权出质问题,目前有《担保法》、《物权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作为实际操作办法,从这3个法律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能够出质的股权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出质人有处分权(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自然属于暂时丧失处分权),并依法可以转让。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享有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东身份的确认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二是股东姓名或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之中。因此,不论是否完成其出资义务,只要认缴出资并登记于股东名册,即可成为公司的合法股东,从而享有股权。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不是有瑕疵的权利。 笔者认为,未完全缴付出资的股权能够转让。 股权转让的本质是股东资格或者股东身份的转让。尽管公司成立之后的2年至5年的缴纳出资期内,公司发起人股东的股权负有到期缴纳出资的义务,但是自认缴出资并缴纳首次出资之后,依法成立的公司在其股东名册以及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材料中就已经确认了其股东资格。该类股权符合转让的条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未全面履行出资的股权本身并无权利瑕疵,持权股东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对其出质。
第2个回答  2016-07-21
不能的。根据最新的《公司法》来看。认缴出资并缴纳首次出资之后,依法成立的公司在其股东名册以及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材料中就已经确认了其股东资格,所以,实缴资金还未到位,股东不可以撤资。
第3个回答  2016-10-12
如果股东没有执行既定规定,属于违反合同,可以撤资
第4个回答  2016-07-12
不能的。法律上认定你要交的,你还没交,和你撤资是两回事。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