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本地购入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材料价款为40 000元,增值税额6 8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已收到,货款已通过银行支付。
(2)从外地采购原材料一批,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已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材料价款为20 000元,增值税额3 400元,货款已支付,但材料尚未到达。
(3)上述在途材料已经运达,并验收人库。
(4)从外地购入原材料一批,材料已验收人库,但结算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暂估价25 000元。
(5)收到上述结算凭证并支付货款26 000元及增值税4 420元。
(6)从外地购进原材料一批,价款35 000元,增值税额5 950元,供应单位代垫运杂费1000元,签发一张 1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41 950元,结算原材料价款和运杂费,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7)根据合同规定,预付材料款50 000元。
(8)上述材料已运到并验收入库,收到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材料价款80 000元,增值税额13600,补付余款43 600元
(9)自制材料完工验收人库,实际成本50 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收入业务,逐项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