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如何申请宅基地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3、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4、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1、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2、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3、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4、户口已迁出的;,5、年龄未满十八岁的;,6、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户为单位,在城市规划及规划控制范围内,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它范围不超过167平方米。,综上所述,对于农村自建的房屋也是需要按照规定办理房产证的,当然只有在当事人在合法的程序下办理了房产证的情况才能证明自建房的房屋所有人是自己,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需要向当地部门提出申请,再提交相关的材料。,宅基地的审批是按家庭户进行配置,一般户的认定地方有自行的认定标准,并不是一定按照人数来认定的。,一般宅基地管理中的“户”,是指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同时,还要遵循以下原则:,(一)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不可分户,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可分户,未成年子女之间不可分户。,(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分户;夫妻离婚两周年以上且连续两周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三)农户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具体分户按以下不同情况认定:,1.两个及以上子女都未婚的,不得分户。,2.两个及以上子女都已婚的,在子女的配偶中户口有一个已迁入的情况下,子女可以申请分户,父母户口应随子女,不可单独分户。,3.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中一个已婚,如已婚子女的配偶户口已迁入的,可以认定为一户,其余为一户;如子女未成年的,户主必须为父母。,4.两个及以上子女都已婚的,在子女的配偶户口均未迁入的情况下,配偶所在户承诺该配偶今后不在本地单独分户,并经所在地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备案的,可以等同户口已迁入认定。,一个人单独成户的,如果不违背以上原则,并且满足宅基地申请的身份限定和一户一宅的原则,则可以向村委提出申请宅基地。,(一)确权原则,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二)确权方法,1、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2、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3、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农村宅基地的获得是以户为单位,因此如果该户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没有宅基地和不得获得宅基地的情形,就可以向村委会提交申请。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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