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豪仕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怎么样?

如题所述

沈阳豪仕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是2014-12-12在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94号(10门)。

沈阳豪仕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1010531321048XY,企业法人王绍忠,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沈阳豪仕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产经纪与代理,房产中介服务,房产信息咨询,房产销售代理,物业管理,商务活动策划,房屋租赁委托代理,房屋修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辽宁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6647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和100-1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362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沈阳豪仕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5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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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2-29
简介:沈阳豪仕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2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房产经纪与代理,房产中介服务,房产信息咨询,房产销售代理,物业管理,商务活动策划等。
法定代表人:王绍忠
成立时间:2014-12-12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21010500011498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94号(10门)
第2个回答  2022-03-28
不退押金。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众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易岩松租金186.67元(700元/30天*8天);
二、被告沈阳众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易岩松物品损失500元。
三、被告沈阳众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易岩松押金500元(700元-2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