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撤回起诉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1. 民事诉讼:
在民事二审中,原告撤回起诉后,通常不能再次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若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若准许撤诉,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但若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若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第37条规定,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3. 刑事诉讼:
在公诉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7条规定,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第117条规定,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自诉案件中,根据第1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其中包括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法律客观:
二审能否撤回起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可以在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撤回上诉,能否撤回由法院进行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至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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