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做好以下换届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目、工作单位、学历、职称、简历、房屋产权证号或房屋买卖合同号和物业管理企业开具的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证明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或者由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上述换届筹备工作情况报告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答:根据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天津市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文件规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内,应当建立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参加的住宅物业管理社区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以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工作;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换届选举工作; (三)通报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分工情况;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50%以上(含50%)或者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后的补选工作; (五) 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临时业主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集的; (六)业主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代表业主会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 (七)其他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的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整理、保管联席会议的记录或者形成的会议纪要。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会议纪要或者议定的事项落实责任,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 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答: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另根据《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价房地[2003]394号]的规定:“物业企业与业主有预收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问:业主空置的房屋是否还要交费? 答:《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占用道路或者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征得业主会同意。业主占用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根据上述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机动车场地占用费是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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