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详细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规划管理、耕地保护、建设用地使用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以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并根据2011年决定进行修订。
第一章总则规定,条例基于《土地管理法》制定,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范围,如城市市区的土地、依法征收的土地等。国家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确保土地权属清晰,登记资料可公开查询。
第二章详细列出了集体土地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程序,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核发,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规定。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也有明确规定。
第三章着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及乡级规划的编制、批准和调整。各级政府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耕地保有量等进行管理。
第四章强调耕地保护,规定了在城市和村庄建设占用耕地的开垦规定,以及禁止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发土地。同时,对土地整理和土地等级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五章针对建设用地使用,明确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条件和审批流程,以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供地程序。建设单位需依法申请建设用地,根据项目规模分期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涉及土地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包括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资格要求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力。第七章则明确了违反条例的各种法律责任,如违规开垦、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等。
最后,第八章附则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日期和废止旧条例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的条例。明确指出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