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改的:《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一经确定,原则上就是不能更改的:
1、当事人的户籍地址:应以本人最新的户口本首页“住址”一栏登记的为准;
2、而当事人常住人口登记页的“出生地”一栏,应以出生证明上登记的出生地为准,该项不会随着户籍迁移而改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二,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