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的组织机构,包括行政治理机构和党务治理机构两部分,实质上是个职位结构系统。
规模小、党员少的幼儿园,不专设党支部,党小组或党员在所隶属的党支部领导下进行活动。
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1987年3月9日颁布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见附录6),规定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是,全日制幼儿园1∶6~1∶7;寄宿制幼儿园1∶4~1∶5。
其中主要工作人员的配置比例如下:
园长:全日制幼儿园3个班以下设1人;4个班以上设2人;10个班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设3人
专职教师:全日制和寄宿制幼儿园一律平均每班配2~2.5人。
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平均每班0.8~1人,寄宿制幼儿园平均每班2~2.2人。
医务人员:全日制幼儿园一般配1人,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幼儿园一般配2人,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