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一般事故处罚标准

如题所述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一、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可以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及民事赔偿。
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强化了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强化安全生产预防措施。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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