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与压力容器相关的法规标准与安全技术规范是

我国现有与压力容器相关的法规标准与安全技术规范是

我国现有与压力容器相关的法规标准与安全技术规范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2、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3、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投用前须进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停用两年以上需要恢复使用的压力容器(指原来使用过);
(二)从外单位移装的已经使用过的压力容器;
(三)改变使用条件,或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旧压力容器;
(四)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
第六条 设备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及本制度;
(二)监督各单位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检验和安全装置检验情况;
(三)负责容器的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四)参与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及上报,并对预防事故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压力容器使用情况,掌握本企业压力容器技术状况,解决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六)负责对在用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检查评比,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扬先进,批评落后;
(七)负责压力容器选购、验收、安装调试及联系外协单位对到期设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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