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报到证情况说明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原毕业去向填不就业拟升学(报考专升本的),首批次未申请办理报到证,后续因弃考(必须是专升本考试结束后)或选择就业等原因申请办理的,除需分情况提交派遣证明材料(正式协议就业的提供协议书,灵活就业或未就业的提供回原籍申请表)之外,还需由个人做出情况说明,注明本人自愿放弃考试,提出申请,做出承诺,由辅导员签字、院系盖章确认,最后填报《特殊情况报到证办理申请表》,到就业大厅签字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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