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烟花爆竹2023最新规定

如题所述

关于办理2023年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公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各广大人民群众: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安全监管,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秩序,推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防发生各类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公布)和《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陵府办〔202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我县2023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布设和许可期限
      1、2023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
      2、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设立地点严格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陵府办〔2022〕41号)规定的管控区域执行,禁燃管控区域内一律不设烟花爆竹销售点,禁燃管控区域外且远离县城的本号镇、群英乡、隆广镇可设销售点,并从严销售管控。
      3、烟花爆竹零售店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店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或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4、许可有效期内,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陵府办〔2022〕41号)的规定进行销售,严格按要求做好购销登记等。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要求
      依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和《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陵府办函〔2022〕34号)等有关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符合以下安全条件: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零售经营点不得变相作为储存仓库使用。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老年活动室、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保持直线延伸2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周边6米范围内必须没有明火点。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不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现象。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零售店(点)实行专店销售,不得兼营其他产品;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11.烟花爆竹零售店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为钢筋水泥框架结构建筑,经营场所符合消防规定,与非经营场所要有完全实体墙隔断,经营场所内的电气设备须采用防爆型(如防爆开关、防爆灯等)、电气线路须套管)
      12.烟花爆竹零售店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13.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1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15.烟花爆竹零售店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零售(点)仓不得设在1千伏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下方,并与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持5米以上的水平安全距离,与35-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持10米以上的水平安全距离。
      1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1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1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1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20.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21.购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险。
      22.属居民自建房内开展经营活动的,房屋建筑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房屋鉴定安全等级达B级以上(含B级)。
      2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零售店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3.工商营业执照(核验原件);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核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1、提出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时间,自2023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6日12:00止(工作日8:00-12:00;15:00-18:00),超出申请时间的原则上不予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并备好相关申请材料,报送陵水县政务服务中心15、16号窗口受理(咨询电话:0898-38321595)。
      2、现场审查。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组织县应急局、县消防大队、当地乡镇政府对申请的场所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确定为培训对象,对审核未通过的,允许申请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改正或重新选点,两次审查未通过的,视为安全条件不合格,不再予以受理。
      3、参加培训。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所有经审核合格通过的零售店(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经营专题培训,相关人员应培训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4、发证。对经现场审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作出合格结论的零售店(点)给予发证。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2023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安全工作,认真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陵府办〔2022〕41号)要求,各履其职,确保2023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落到实处。
      2.严格审查,依法许可。2023年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现场审查工作要坚持标准,切实对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做好现场审查工作,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申请单位坚决不予许可办证。
      3.强化宣传,落实管控。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要加强宣传力度,组建宣传车队,让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庄、进医院、进物业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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