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成立内务委员会条件

如题所述

1、国家政权稳定:内务委员会是一个国家机构,需要在国家政权稳定的情况下才能成立。
2、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内务委员会是负责维护国家社会治安的机构,需要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才能成立。
3、具备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内务委员会需要具备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公安、消防、安全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4、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内务委员会需要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才能有效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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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6-07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会议通过了具有新中国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筹备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罗瑞卿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周恩来、陈云、郭沫若、董必武、张胆、叶季壮、彭真、李维汉、陈毅、张治中、傅作义、李烛尘、赛福鼎·艾则孜、阿沛·阿旺晋美、周荣鑫、程潜、张难先、张其昀、胡庶华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10月19日至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先后任命和任命了30个部门的主要领导人和副职,从而完成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组织建构。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正式开始工作。政务院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休会期间,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还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还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设立了中央人民政府政治法律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计划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文化教育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各委员会在政务院设立办公机构,并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政务院之下设立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仍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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