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借款35000元,我不知情,丈夫去世后,债主诉我称是我们夫妻的公共债务。我是公务员,月收入2500元。他也是事业单位月收入3000元,我们生活很好,当时我说借款我不知道,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但是法院还是判决是连带责任,我不理解这个连带责任是算我们的共同债务。还是因为继承了他的财产,所以债务由我偿还呢?这笔钱算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呢?希望律师朋友或者法官给以明确的解释,非常感谢!!!借款是婚后的,现在他的家人想继承房产,我就想看看,这个算是个人债务还是公共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