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既然我国公民依照宪法享有广泛的权利的自由,为什么公民还应当严守权利的边界?

如题所述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权利和自由
在某些条件下,权利就是义务,义务就是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它说明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合一性,这种合一性也体现了二者的一致性在人剥削人的社会里,剥削阶级占有生产资料,从而享有各种特权,他们往往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里,“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分离的,而是一致的。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也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这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表现。在我国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所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是指公民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享受什么样的权利,就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不允许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公民存在。所谓无权利的义务, 指公民履行了义务,就应该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需要,要实现权利的保障,不允许只履行义务不享受权利的现象存在。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  权利和义务本身是相互依存的 2、  某些权利和义务具有双重性
 3、  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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