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扩展资料
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原因:
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单元,婚姻关系一个家庭的稳定。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了给冲动中的婚姻双方,一个正式冷静下来的机会,慎重考虑自己的重大选择,想清楚后再行使自己的离婚权利。一些年轻人闪婚闪离、斗气式离婚确实存在,有些冲动是可以通过时间来渐渐“冷却”消化的。
必须明确,离婚冷静期不是为公民行使离婚权设置障碍。维护家庭稳定,不代表要让渡婚姻自由这一底线。婚姻自由是《宪法》和《婚姻法》的基本准则,离婚自由也是婚姻自由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