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供热用热的规定

如题所述

关于供热用热的规定具体如下:
1、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但是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
2、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
3、一般暖气费不同地方的价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

《民法典》对供暖有以下规定:
1、物业服务人不能利用停止供暖的方式方式催缴物业费;
2、接受供暖的当事人应按相关规定与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供暖费用,如当事人逾期不支付,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供暖人可按规定程序中止供暖;
3、供暖人停止供暖前应通知当事人。

关于供热用热的规章具体如下:1、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但是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2、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章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3、一般暖气费不同地方的价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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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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