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怠速法的检测标准限值

如题所述

双怠速法的检测标准限值
(一)检测参数

CO、HC、A(过量空气系数)

(二)检测标准

GB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三)测试环境条件:

环境温度:-5~45℃

环境湿度:<85%

大气压力:80~110kPa

(四)检测设备:

废气分析仪、流量分析仪、转速分析仪、OBD诊断仪

(五)测量程序

1.保证车辆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状态,发动机进气系统应装有空滤器,排气系统应装有消声器和后处理装置,排气系统不允许有泄漏。

2.检测时,发动机水温或机油温度应不低于80℃,或达到车辆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热状态。

3.发动机从怠速加速至70%额定转速或企业规定的暖机转速,运转30s后降至高怠速。将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不少于400mm。维持15s后测量30s内的排放值并进行平均,获得高怠速排放测量结果。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车辆,还应同时计算过量空气系数。

4.发动机从高怠速降至怠速15s后,由废气分析仪读取30s内的平均值,该值即为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

5.在测试过程中的任意时刻,CO+CO2的浓度值小于6%,或发动机熄火,应终止检测,测量结果无效,需重修进行检测。

6.对于多排气管车辆,应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检测结果。

7.排气系统设计导致的车辆排气管长度小于测量深度(不少于400mm)时,应使用排气延长管。

8.仪器在诊断测试或怠速测试状态时,不得随意关闭电源。

9.避免日光直射或潮湿环境。

(六)记录、数据处理

1.检测结果记录由计算机自动保存于服务器数据库中。

2.数据经系统处理后,登录重庆市机动车环境保护监管平台,打印重庆锦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保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

3.检验报告纸质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6年,电子档案不少于10年。

(七)结果判定

按照GB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中双怠速法检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进行判定。详见下表。(重庆地区实行限值a)

双怠速法检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排放检验的同时,应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发动机在高怠速转速工况时,(λ)应在1.00±0.05之间,或者在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

(1)如果检测结果任何一项污染物不满足限值要求,判定车辆排放检验不合格。

(2)如果双怠速法过量系数超出要求的控制范围,判定车辆检验结果不合格。

(3)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车,以及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车,如果OBD检查不合格时,判定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

(4)排放检验过程中,禁止使用降低排放控制装置功效的失效策略,所有针对污染物控制装置的篡改都属于排放检验不合格。

(八)适用车型

1.轻型汽车light-duty vehicle

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类、M,类和N;类汽车。

2.M、M2和N1类车辆⁤vehicleOf⁤

按GB/T15089规定:

M,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

M汽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

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在z载货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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