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
2、选举采取无记名的投票方式。
3、代表选举一律为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余应选代表的名额的1/5到1/2)
4、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候选人,10名以上代表联名也可推荐候选人。
5、候选人名单经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于选举前20天公布,并经协商、讨论和酝酿,在选举前5天公布正式的候选人名单。
6、选举的结果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公布。
扩展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如何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一般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相应的的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由军人选出;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由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选出;
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由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籍同胞协商选举会议选出。
扩展资料:
人数要求变化:
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3000人。省级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1000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人数不超过650人。
从1953年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公布实施起到1995年之前,我国农村与城镇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8∶1。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选举法,将这一比例调整为4∶1。
至2009年,城镇人口比重已达到46.6%。在这一背景下,“城乡同比”原则被明确下来。从8∶1到4∶1到1∶1,人们常说的“同票同权”在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中得以实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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