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使用校车应当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吗?校车驾驶人应符合哪些条件?

如题所述

现实困惑

目前,家长们普遍亲自接送孩子上下学,不仅加剧了城市交通的拥堵,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加重了环境的污染,安全校车正在成为各大中小学解决这一问题的首选方案。校车安全上路,一是指校车本身的质量安全,二是指驾驶员有安全素质,三是指保障校车上学生的安全,四是指校车要专车专用。北京市某小学为了方便孩子们上、下学,买了一辆崭新的大巴车准备作为校车使用,可是负责人不知道,学校使用校车是否应当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学校招聘的校车驾驶人须符合哪些条件才有资格驾驶校车?

律师答疑

该校必须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校车才可以投入使用。根据我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同时第十五条对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所以,案例中的学校应该按照许可的程序申请获得校车使用许可证。

校车驾驶人员应当取得一定的资格才能驾驶校车。根据我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同时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还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所以,本案中,学校应当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法条链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法律解读

校车必须是一个国家最安全的汽车,学校应该负起应有的责任,让孩子们坐上最安全的校车,平安、顺畅地上下学,这是国家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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