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撤销注册条件: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法律责任: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
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