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监督

如题所述

目录 行政监督的概念 行政监督的特征 行政监督的分类 行政监督的原则 行政监督的特点 行政监督的作用 行政监督的方式 行政监督的构成要素 行政监督的概念 所谓行政监督是指在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控制活动,是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和履行职责时各种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督促和控制活动。 按照监督主体的不同,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所谓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即行政机关内部自身的相互监督,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者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行政行为的监察、督促和控制;下级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者行政行为的观察、批评和建议;还包括行政监察部门对所有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的监察和督促、审计部门对行政机关财政财务运行情况的审计等等。 所谓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客体的监督,即除了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之外,还包括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等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各种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控制。 行政监督的特征 (1 )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 )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 (4 )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5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行政监督的分类 行政监督有两种用法:一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叫行政检查。另一种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内容的监督检查,指的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由于第一种行政监督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即可涵盖,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其监督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行政监督概念的著作以及法律规范是极少的。 另外, 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由: (1 )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点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 (2 )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 (3 )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 )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的原则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行政监督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行政监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监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监督主体从事行政监督的必要条件。这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主体的合法性、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方式三个方面。 (二)经常性原则:行政监督作为一种经常性活动,存在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贯穿于决策、协调、执行等各个环节。经常性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政府行政组织和公务员在处理公务中的不当行为、违法现象,并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增加社会成本。 (三)平等性原则:依法监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行政监督的基础。不论是领导机关还是被领导机关,不论是专门监督机构还是一般机构,不论是领导者还是一般公民,在进行监督的权利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上完全平等,不存在不受监督的特权或享有特权的监督。 (四)广泛性原则:主要指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的广泛性。行政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全体公民对政府的公务活动均有实施监督的权利,这种广泛性还表现在行政监督要对一切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行政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五)有效性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实施后的结果如何。有效的行政监督就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做到违法违纪必究,执法必严。 行政监督的特点 行政监督建立的国情背景不同,制度基础各异,所起作用有别,但作为现代的、科学的、有效的行政监督,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权威性。 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在权力所有者和行使者相对分离的情况下,监督就意味着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监控和制约。如果没有权力,监督只能是一种摆设,不会有任何约束力。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监督主体相应的监督权力,这是行政监督最重要的权威基础。没有这种法定的监督权,或者这种权力被空泛化,行政监督就会呈现出“气不足,力不够”的失效或无效状态。 第二,强制性。 行政监督行为不同于其它的经济行为和交往行为,它不是建立在被监督者自愿的基础之上的。依据的不是温情脉脉的亲情伦理,而是条款如铁的法律规章。行政监督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法权,而法律的强制性则来源于国家所具有的“暴力潜能”。在现代社会,为了增强行政监督的有效性,许多国家都赋予行政监督主体一定的处置权,其强制性色彩就更加浓厚。即使有的行政监督主体并不直接惩罚或纠正行政系统的不当行为,但它却能够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氛围,可以引起拥有相应处置权的主体的重视或注意,在客观上促使问题的解决。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新闻舆论监督,一度在社会上影响巨大,形成了“违法违纪者闻之色变,人民群众听之高兴”的强大的舆论氛围。 第三,独立性。 从行政监督的本身要求来看,行政监督是监督主体对客体的一种限制性活动。因此,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决不能两位一体,更不能让监督主体依附或受制于监督客体,而是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此同时,现代行政监督是建立在民主和法制的基础之上的。而民主和法制的本质要求行政监督的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为,一方面,民主政治的发展带来了人的主体性意识的高涨,对于一个负有重大使命的行政监督机构来说,同样也赋予了它相对独立的特征;另一方面,法制意识的张扬则为行政监督主体的相对独立,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此情况下,行政监督主体只有向赋予它监督权的组织和人们负责,才能体现本身所具有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第四,多样性。 随着民主浪潮的不断推进,社会经济和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参与意识的增强,行政监督主体不再象传统社会那样单一,而是越来越多样化,尤其越来越向广大民众拓展和渗透,公民监督政府,甚至运用“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武器,可以与政府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直接“对簿公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现代社会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个人监督和权力监督、司法监督并驾齐驱,构成了多样化、多极化的行政监督主体网络体系。 第五,广泛性。 行政监督涵盖了所有的行政行为,从运作过程到运作方式,从实体到程序,从合法性、合理性到有效性,几乎无所不包,不所不及。正是这些多角度、多层次、多元化的监督活动,才能对行政领域的治理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监督系统,才能真正体现出行政监督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使公共权力的运作真正指向公共利益,从而大大降低公共领域内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率。 第六,整体性。 尽管各种监督主体具有自己的独立性,但从其运行过程和运行功能来看,它们又彼此联系,相互衔接,相互照应、相互补充,形成一个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完备的行政监督体系。因此,在行政监督主体多样性和监督内容广泛性的情况下,要取得良好的监督成效,不仅要充分发挥各种监督主体的功能和作用,而且更要注意各种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互补,发挥好行政监督主体之间的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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