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便利和工作便利是否含义相同,

如题所述

职务便利是指本人的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主管、经手、管理单位的资金或者客户资金等权力。 “职务”既包括管理事务也包括劳务活动。关于“职务”的含义,我国刑法未作明确的规定。在理论界,关于“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主要有两种有代表性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管理本单位经营、生产过程中所拥有的领导、指挥以及监督职权,职务的范围限定于管理事务,即领导、指挥、监督等管理性质的活动。这种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如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厂长等人员。 另一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职务活动既包括管理性质的活动也包括劳务活动,即单位职工利用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而实施侵占行为,也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这种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所有职工,不仅仅包括从事管理事务的领导人员,还包括一般职员和工人,如单位的会计、企业的采购员等。 利用职务便利的三种形式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公司、企业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如董事、经理、会计、业务员等,以及这种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即主管、管理、经手公司、企业财物等。“主管”是指行为人虽不经手单位财物,但对单位财物的使用具有决定权。“管理”是指行为人对单位财物负有具体的保管、调度的职责,即对单位财物具有一定的处置权。如企业的会计负有管理单位财务的职责。“经手”是指行为人虽不负有主管或者具体管理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单位财物在其手中作一定时间的停留,行为人具有临时的实际控制权。 区别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与非法占有的财物之间并无职责上管理与支配的权限,仅仅是因为在工作中形成的机会或偶然情况接触到他人管理、经手的财物,或因工作关系熟悉周围环境等,对非法占有财物形成了便利条件。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占有的财物,如果具有职务上所赋予的独立支配的权利,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果对其非法占有的财物并无直接控制与独立支配的职责与权利,则属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不构成贪污或职务侵占等职务犯罪,而构成盗窃罪、侵占罪。 例如,单位中的某材料保管员从自己所看护的仓库中偷取物品,是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但如果这名保管员到本单位另外一个仓库中去领办公用品时,趁办公用品仓库的保管员不注意,从仓库中偷偷拿走财物,该行为并非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了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属于盗窃行为。虽然行为人具有保管员的身份,虽然该行为仍发生在本单位内,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财物,但因行为人对其非法占有的财物,并不具有管理支配的权利,因此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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