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期房,实际房子与样板间差距很大,怎么办?

当初买的是期房,顶楼,按照阁楼价格买的,一平多700,结果现在屋顶上多了一个很大很大的梁,根本弄不了阁楼,那个梁能有10平那么大,是个三角体(实心滴),而且图纸上也没注明有这个梁,但是合同上也没写阁楼的事,找开发商,他还不管。说爱上哪告上哪告!!气愤!!而且当初的飘窗,现在也没有 !!谁能告诉我应该怎么办啊?咨询过了,打官司胜算基本等于0

买房的时候要格外小心,多了解一些买房注意事项对你帮助很大的,我总结了一些希望帮到你:

  第一类:虚假广告
  设计精美的广告经常是吹得天花乱坠,很多购房人买某一个项目的欲望首先来源于房地产商的广告或展会上的沙盘。“样板房”也耍花招,一些开发商利用样板房欺骗消费者,样板房质量、结构与实际所交房不符、装修中利用视觉误差、家具尺寸相对缩小等进行误导。
  应对:购房者要仔细阅读购房合同中的内容,必要时还要把广告宣传的内容全部载入正式的合同中,这样才有保证。

  第二类:配套设施
  开发商在销售项目时对今后的生活配套设施承诺得完美无缺,但购房者真正领取了住房钥匙准备入住时,会发现许多的承诺并不到位。
  应对:购房者应冷静分析各种配套设施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不为表面现象所迷惑。如开发商提供免费交通车,能长期免费吗?二是调查教育设施是否为教育行政部门所认可。三是看周围是否有替换的配套设施。假如缺乏上述措施,一旦开发商提供的配套设施不配套,麻烦就多了。

  第三类:内部认购
  内部认购是房地产开发商不公开地预售商品房。由于内部认购的商品房价格相对较低,从而吸引了许多买房者。但一些内部认购的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其不受法律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也无法受到保障。
  应对:最好不要购买这类商品房。至于想买低价房的业主或投资者,应选择信誉好、实力雄厚、具有市场品牌的楼盘。

  第四类:物业管理
  开发商强迫业主接受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损害业主的正当权益。或在一段时间后偷偷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以次充好。
  应对: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期限超出一年的应提出反对意见,因为这属于不合理的违反购房者意愿的附加条件。

  第五类:逃避债务
  借破产逃债是许多公司常用的伎俩。一些不负责任的企业常常将资产转移到另一项目中,或隐匿财产,抽逃资金,做假账造成破产的假象,搞假破产。
  应对:业主可尽量选择信誉好的开发商,要分清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同时,明察暗访项目公司的实际财产。

  六类:乱收费
  物业管理公司乱收费,通常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超出核准的价格收取管理费。
  2.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赚取收费差价。
  3.擅自增加项目建设,而将费用分摊给业主。
  应对:业主应积极参与,选出为全体业主服务的业主委员会。这样业主委员会可以挑选信誉好的物业管理公司,或解除与信誉不好的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合同,并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

  第七类:购房合同
  购房者与地产销售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会有空白的地方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但如果双方没有补充条款,就应该注意合同的空白处别让开发商做了手脚。
  应对: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耐心看完全文,遇到空白处应填上自己应有权益的内容。如无需填写时,也应画上横线。

  第八类:房产证拖着不办
  有些业主买房时开发商承诺在三个月之内办理房产证,但有时好几年房产证依然没办下来。几年来每次去找开发商,对方都有一套托词,用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正在办理”。
  应对:购房时看商品房是否“五证”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若不齐全,消费者购买后则可能拿不到房产证,商品房质量也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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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6
购房合同内,如果约定了房子完全按照样板间标准执行的话,你可以去找销售;但若没有规定的话,只能自认倒霉了。
实际上到手的房子与样板间多少都会有差异的,之所以叫样板间,那只是拿来给大家看得,实际操作时会有差异。
第2个回答  2014-06-12
退房.不要指望合同上能赚到什么,那是必赔本的.
第3个回答  2014-06-07
退货啊,赵律师追问

当时买的是期房,后来都验收了,现在都过了两三年了,最近装修才发现,那个大梁打不掉,开发商不给退。以前就想退,一直不给退

第4个回答  2020-04-28
楼书、沙盘、样板间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属于要约引诱,它是相对于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除非购房者将广告、楼书、沙盘、样板间已明示的部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才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将来出现与宣传不符的地方,开发商才会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有关房产广告、样板间问题做出了有利于购房者的规定,但实际上执行起来非常难,开发商很容易规避。
商品预售中的广告是一种要约邀请(或称要约引诱),以引诱购房者向开发商发出要约,要约邀请一般没有约束力。如果购房者及开发商将广告内容订入合同或者将广告、说明书、示意图等作为合同附件的,即广告已成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一部分,那么开发商应该对这部分内容承担民事责任。现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已经明确规定:广告中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当对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即使这些说明和允诺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还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我们在处理这方面纠纷时可以运用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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