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权的法人所有权形式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1

法人所有权是不同于共同所有权形式的单独所有形式。但它又不同于自然人的单独所有权,同时又与共同所有权有密切的联系。法人单独所有与自然人单独所有的区别在于法人与自然人的不同。法人是法律规定的人,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法律规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规定自然人之集合或为一定目的被捐献的财产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自然人集合成法人,但法人与其组成者自然人的人格完全独立。自然人单独所有是一个自然人享有所有权,而法人则是由数个或众多自然人集合成一团体,团体因具备法律规定之条件由法律确认为一独立人格,作为法人享有所有权。法人所有权不同于共同所有权。
共同所有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而法人所有权则是由一个法人作为单独民事主体享有所有权。但法人所有权同共同所有权有密切联系,它是以共同所有形式发展而来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共有团体的最初形态为合伙。早期为家族式合伙。“早在中世纪,欧洲的一些商人试图借助于合伙契约,以减轻其经营中难以确定的风险。但由于合伙财产与个人财产的不可分割性,使得这种臆想难以实现。”(注: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19、331、 483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时代后,竞争要求不断扩大生产和交换的规模,要求经济组织形式能够迅速聚集大量的资本并能最大限度地减轻竞争的风险,但以合伙人共有为基础的合伙组织形式不能满足这一经济发展要求。
因为在共有状态下,合伙财产与合伙人个人财产不可分开,作为共有人的合伙人以其人身信任关系发生联系,从而决定了合伙人数有限,难以聚集大量资本,同时合伙人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旦经营失败就会导致合伙人倾家荡产。于是为了克服合伙这种经济形式的不足,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组织形式从合伙发展到了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财产逐渐脱离了自然人而走向团体。随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产生,财产完全独立于设立公司的自然人而由公司作为法人独立支配,公司拥有法人所有权,公司股东只对其投资于公司的财产拥有股权-投资者权益。公司法人所有权是股东出资和公司设立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是由股东个人的所有权转化为股权的结果。
公司法人所有权使各个股东个人投资于公司经营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相脱离成为公司法人独立所有的财产,公司经营的风险责任也与股东个人相分离,但股东个人对公司享有股权,可依其股权参与公司管理、参与分配公司经营盈余分红。这样,公司法人所有权的产生就能够使股东最大限度地从公司获得利益,最小限度地对公司经营风险承担责任。从而适应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要求,极大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在现代社会,公司已成为最基本的经济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所有权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形式。公司法人所有权是法人所有权的典型,除公司法人所有权外,还有非公司法人所有权,比如合作社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财团法人等法人所有权。 人们论述了集体所有权的共有形式,这主要是农村社区集体所有权采取的形式。这是由农村社会传统、农业经济特点决定的,是由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与农户分散占有经营的生产经营体制的长期性所决定的。而在农村专业性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和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的集体所有权形式则主要是法人所有权形式。因为农村专业性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主要是从事工商业活动和其他非农专业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这些经济活动都具有集中经营和劳动的特点,在这些集体经济组织中,集体所有制本质所要求的集体成员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表现为集体成员对生产资料的集中占有和支配。
这种集中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的特性要求集体生产资料应当集中于具有与集体成员相区分的独立人格的集体经济组织,而人格独立的基础,首先有独立的财产。集体成员共同占有的不可分割的生产资料独立于集体成员个人,由代表集体成员共同意志和利益的集体经济组织占有和支配,以此财产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独立人格成为法人,对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享有了法人的所有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经济活动要求经济组织具有灵活的经营机制,主要从事工商业经济活动的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像农村社区集体所有制那样采取总同共有的形式,而应当组织成有机统一的法人,采用法人经营机制。
法人经营机制就是对生产的管理职能同资本的所有职能相分离的机制,即经营权与对资本的个人所有权相分离,这种分离是通过将向法人投资的投资者个人的所有权以其向法人投资的投资行为法律事实予以处分从而转化为股权,同时由法人取得各个投资者个人投资资本的所有权完成的。法人所有权实质上就是对处在运营过程中的资本的所有权,表明运营过程中的全部资本归属于法人而不再归属于股东个人。法人所有权的产生是同股东个人对其出资的所有权转化为股权同时完成的。法人的统一所有就排除了股东个人的所有权。法人所有权的行使则通过法人机关来行使,即法人的权力机关、管理机关、监督机关来行使,以确保法人财产的保值增殖,但同时又通过股权的联结确保资本家的个人所有权的实现。
在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关系中产生出的资本主义的企业法人所有权,排斥资本家所有权,因而在形态上与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不一致(注:参见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诸问题与新展望》,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1~22页。)的话,那么在社会主义集体公有制关系中,法人所有权则同公有制是适应的。因为集体公有制就是将财产公于由众多个人组成的集体,在直接针对的同一客体意义上排斥个人的单独所有,从而使个人集合的组织为公有成员利益而享有财产所有权。因而在社会主义集体公有制中集体所有权是可以采取法人所有权的形式的。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所有权实现的企业经济组织必须具有产权明晰、管理科学的经营机制的必然要求。 集体所有权采取法人所有权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合作社法人所有
合作社是社员以互助方式为增进自身利益联合设立的经济组织。合作社是社员资金联合和劳动联合的经济组织。合作社有独立的财产,有章程,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因而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合作社的财产应是合作社法人独立所有的财产,其财产构成包括社员入社时的联合出资的股金和合作社经营中的公共积累。在合作社存续期间这些财产归合作社统一分配,构成合作社法人所有的财产。虽然从最终归属上这些财产归属于社员,但在合作社存续期间这些财产归合作社统一分配,特别是合作社公共积累的财产已是社员集体化的财产,由合作社社员不可分割的共同占有,这种共同占有以合作社法人所有的形式表现出来。社员联合组成合作社将财产交给合作社,合作社法人代表全体社员占有支配合作社财产,实现社员自身的利益。
因此,合作社法人所有权在本质上是合作社社员的集体所有权。合作社法人所有权意味着合作社法人通过其机构独立支配和经营合作社的财产,实现合作社社员的利益。这样就通过合作社法人组织将财产的最终归属所有与财产的经营所有分开。在合作社财产的构成中,由社员入股形成的合作社财产即股金财产本来属于社员个人的财产,“但当股金入股后作为联合使用的社会资金时,就不同于私人手中的资金了,任何成员都不能以个人名义使用这笔社会资金,去追求个人的私利,这是对私有权的现实的扬弃。”(注:洪远朋主编:《合作经济的理论与实践》,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6、348页。)但同时社员个人又保有股金分息的权利。 这就表明这部分财产是在社员共同占有基础上实现个人所有制的。
合作社财产构成中的公共积累部分的财产,其本身就是在合作社范围内公有化的财产,它不属于任何个人而由社员集体所有,即使在合作社终止时,这部分财产也不可由社员分割,而归交于合作社所在社区,用于公共事业。可见这部分财产是公有化财产。这两部分财产性质不同,社员股金构成的合作社财产是由社员向合作社入股的法律事实转化为合作社财产的,对这部分财产社员有权请求分得股息或红利,合作社终止时有权请求分割,但在合作社存续期间,社员可以转让股金,或退社时抽回股金,但不得以个人名义支配财产。也就是说合作社以法人名义占有、使用、支配、处分社员入股给合作社的财产,对这部分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但同时社员就这部分财产享有投资者权益。合作社公共积累财产则是由合作社依据法律规定或合作社章程规定提留公共积累的法律事实(公有化手段)形成的合作社财产,对这部分财产由社员不可分割地共同占有即集体所有,由合作社代表社员集体享有法人所有权,社员个人对这部分财产没有按股分红分息的权利,也没有请求分割的权利,合作社法人享有所有权,实现社员的集体利益,社员个人依其社员权在集体利益的分享中实现个人利益。
但无论社员以股金投资的财产,还是合作社公共积累财产都是合作社法人的财产,由合作社法人代表社员集体享有所有权,实现社员的利益。社员通过合作社共同占有财产,实现其自身利益。合作社财产实现于社员个人的利益主要包括社员个人按股分息或分红权,社员个人在合作社劳动并且按劳取酬的权利,社员个人在合作社获得互助的权利,社员个人以其同合作社的业务交易量的比例获盈余返还的权利。这样就把合作社利益同社员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使每个社员从个人利益的实现上更加关心合作社的经营成果。这也正是集体成员不可分割地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实现成员个人利益的集体所有制本质的体现。因此,合作社法人所有权应是集体所有权的典型形式。
建国初期,在中国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建立的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且有较多公共积累财产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取消社员的入股土地的分红权,实行土地和公共积累财产完全归社员集体所有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都是由合作社法人享有合作社社员集体所有的财产所有权的,是集体所有权的法人所有权形式。只是由于当时合作社的建立和经营运作都是在合作化运动中在党的政策指导下和政治干预下运作的,在短时间内由初级社向高级社的过渡,再由高级社向人民公社的过渡都是在政治运动的作用下进行的,而不是由合作社法人按照民法原则,依民事方法进行的。因此,合作社法人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应有的作用。到了公社化时期,公社是政社合一组织,实际上是以政取代了社,合作社不复存在。公社范围、生产大队范围、生产小队范围的集体所有的财产都是在行政命令的指挥下运作的。公社化以后,原分别属于生产小队、生产大队、公社范围内的生产资料和财产已恢复集体所有,分别由村民小组、村、乡各自范围内的集体成员所有,在所有权形式上应当由这些集体范围的成员,即相应社区范围的全体居民共同所有。
农村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组织起来的农村商业合作社。是农民按照平等、自愿、互利、民主、服务的合作社原则以入股方式组建的。供销合作社财产是社员集体所有制财产,由供销合作社法人享有所有权。但供销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左”的错误指导思想的影响,供销社法人所有权受到很大破坏。1958年“大跃进”运动中,将县级以上各级供销社撤并,与同级国营商业部门合并,将基层供销社下放给人民公社领导和管理,供销社的财产所有制关系由集体所有制上升为全民所有制,执行国营商业的财务制度,供销合作社财产被大量平调、 挪用。1961年、1962年开始恢复供销合作社。但到了1966年后又再度将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使供销社的大量资金财产流失。1975年2月, 中央又第二次作出了恢复供销合作社的决定。但当时正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供销合作社的理论、办社原则、经营传统受到错误的批判,加之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即使从管理体制上将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分开,也难以真正恢复供销合作社的本来性质。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全面改革开放政策的指引下,对供销社进行了全面改革。“改革的核心是恢复供销社的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经济组织性质,重点是改善同农民的关系。在改革的步骤上先组织力量,逐村逐户清理历史的社员的股金,落实股权,补发红利,同时增扩社员股金;在此基础上全面恢复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县级社改为基层社的联合社。”(注:洪远朋主编:《合作经济的理论与实践》,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 第196、348页。)同时积极推进供销社改革经营管理体制、经营方式,扩大经营自主权,改革完善用工分配制度,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参与市场竞争。1995年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又作出了《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强调“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也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过改革后的供销社的全部资产属于社员集体所有,由供销社法人享有所有权,社员代表大会是供销合作社法人的权力机关,理事会是其执行机构,行使所有权职能,承担资产保值增殖的责任。监事会是代表社员对理事会的资产运用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因此,供销合作社社员集体所有的财产,采取的是供销合作社法人所有权形式。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民集体所有制合作金融机构,是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它是20世纪50年代初由农民群众在政府领导下和银行帮助下自愿组织起来的资金互助组织。后来由于“左”的思想干扰背离了合作金融的性质,演变成了“官办”银行。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特别是1996年7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会议, 提出“必须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恢复其合作金融性质,促进农村经济更快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信用合作社应当确立信用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明确信用合作社的财产依法属于合作社社员集体所有,由信用合作社法人行使所有权。合作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应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合作银行是改革开放以来,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在中国一些城市兴起的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是由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入股作为社员组建的合作社,其宗旨主要是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提供融资渠道,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急需的资金困难。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银行都是合作社法人,其资产属于合作社法人所有。由其社员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理事会为执行机关、监事会为监督机关、信用社主任或合作银行行长为代表机关行使法人所有权。
城市手工业合作社是建国初期,随着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依照《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建立的合作社组织。其资产是由社员入股和合作社公共积累形成的,是合作社社员集体所有制财产,采取的是合作社法人所有权形式。在1958年后,在“一大二公”的“左”的错误思想指导下,对手工业合作社盲目升级过渡,大部分转为地方国营工厂或集体工厂,合作社形式仅有很小一部分,而且由政府统负盈亏。1961年至1865年对手工业进行了调整,手工业合作社有所恢复,但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手工业合作社再次又大部分转为国营。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3年12月全国手工业合作社才开始恢复,恢复了股金分红,实行集资付息等制度。
2.集体独资企业法人所有权
集体独资企业法人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属于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企业法人和由集体所有权主体出资创办的企业法人。中国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就是集体独资的企业,企业财产属于本企业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由企业法人享有所有权。比如原来由政府的二轻工业厅(局)及其他厅局主管的集体企业,虽然名为集体企业但实质上所有权、经营管理权都由政府主管部门掌握。自改革开放以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恢复集体企业的本来性质,将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归还给城镇集体企业,由集体企业法人行使,再如改革开放以来机关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也是由劳动服务公司的全体劳动者集体所有生产资料的,它虽然是在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帮助扶持下兴办起来的,但创办者的扶持性资产有的捐赠给劳动服务公司作为集体所有的基金,有的以上缴利润逐步偿还后形成为集体积累财产,加之劳动服务公司的经营积累财产,构成劳动服务公司集体所有的财产,劳动服务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这类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不属于任何成员个人,由集体企业法人独立享有所有权,而且在法人所有权背后再没有投资者。另一类集体独资企业是由集体所有者创办的集体企业法人。比如农村的乡村、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者出资兴办的集体企业,城镇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社区组织创办的集体企业等。这类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创办该企业的集体所有,以集体投资权和集体企业法人所有权的法权形式所反映。另外还有一些个人投资设立集体企业并自愿放弃投资私有权,将其投资捐献给企业作为企业的公共积累基金,加上企业的经营积累,构成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的财产,由企业法人享有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3.股份合作企业法人所有权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把股份制和合作制相结合,由劳动者按股份投资入股,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资分红相结合,建立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并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形式。中国的股份合作企业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原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股份划分转变为股份合作企业;第二种是劳动群众的入股方式创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过程中,都将原集体所有的企业资产转化为集体股,由原集体享有股权,这部分资产则转化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财产,同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由职工个人入股的财产一起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所有的资本,而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要留取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在企业的分配中集体股的按股分红、公共积累的留取确保了集体所有制财产的保值增殖;劳动者则通过按劳分配和个人股的按股分红实现其个人利益。而劳动者个人利益的实现正是由分散所有的股份资产与劳动者集体所有的股份资产有机结合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资本的结果,也是这些资产与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断留取的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相结合的结果,是劳动者通过股份合作制企业对联合起来的财产共同占有的结果;也是劳动者在共同占有基础上将其自由劳动力与社会化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资本直接结合的结果。
在协作劳动和不可分割地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实现劳动者的个人利益,正是集体公有制本质的体现。而对企业资本在集体享有集体股权、职工(劳动者)享有个人股权的同时,是由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享有法人所有权的,对于留在企业的公共积累也是由企业法人享有所有权的。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所有权正是集体公有制实现的法权形式。由劳动群众入股创办合作制企业中,企业的最初资产来自于劳动者个人的入股,是劳动者将由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入股的法律事实转化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的财产,而劳动者个人仍保持着股份所有权。但股份所有权已不同于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企业财产已转化为联合财产,由联合起来的劳动者集体占有和支配,不再由单个个人所支配,而这种集体占有和支配,是由劳动者的联合组织股份合作制企业支配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金资产已取得了集体占有的性质。股份合作制企业劳动者共同占有企业的资产,直接与生产资料结合共同劳动,主要按劳分配取酬,同时又按股分红实现个人利益。
同时,随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还要形成企业的公共积累财产和集体福利基金等。这部分财产是由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联合劳动者集体劳动所创造的,应属劳动者集体所有。这部分财产是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对这部分财产支配的结果使集体福利基金用于集体成员福利,公共积累财产用于企业经营发展,与劳动者个人入股财产共同作为企业经营资产,在企业经营中保值增殖,实现劳动者个人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公共积累以及福利基金的增加。总之,无论从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财产形成的原始来源和经营积累看,还是从企业劳动者共同占有这些财产,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增殖集体股资产和公共积累,通过按劳取酬和个人股分红,集体福利等形式实现劳动者个人利益来看,都说明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实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形式。
作制企业资本直接结合的结果。在协作劳动和不可分割地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实现劳动者的个人利益,正是集体公有制本质的体现。而对企业资本在集体享有集体股权、职工(劳动者)享有个人股权的同时,是由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享有法人所有权的,对于留在企业的公共积累也是由企业法人享有所有权的。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所有权正是集体公有制实现的法权形式。由劳动群众入股创办合作制企业中,企业的最初资产来自于劳动者个人的入股,是劳动者将由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入股的法律事实转化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的财产,而劳动者个人仍保持着股份所有权。但股份所有权已不同于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企业财产已转化为联合财产,由联合起来的劳动者集体占有和支配,不再由单个个人所支配,而这种集体占有和支配,是由劳动者的联合组织股份合作制企业支配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金资产已取得了集体占有的性质。
股份合作制企业劳动者共同占有企业的资产,直接与生产资料结合共同劳动,主要按劳分配取酬,同时又按股分红实现个人利益。同时,随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还要形成企业的公共积累财产和集体福利基金等。这部分财产是由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联合劳动者集体劳动所创造的,应属劳动者集体所有。这部分财产是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对这部分财产支配的结果使集体福利基金用于集体成员福利,公共积累财产用于企业经营发展,与劳动者个人入股财产共同作为企业经营资产,在企业经营中保值增殖,实现劳动者个人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公共积累以及福利基金的增加。总之,无论从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财产形成的原始来源和经营积累看,还是从企业劳动者共同占有这些财产,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增殖集体股资产和公共积累,通过按劳取酬和个人股分红,集体福利等形式实现劳动者个人利益来看,都说明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实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形式。
财产是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对这部分财产支配的结果使集体福利基金用于集体成员福利,公共积累财产用于企业经营发展,与劳动者个人入股财产共同作为企业经营资产,在企业经营中保值增殖,实现劳动者个人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公共积累以及福利基金的增加。总之,无论从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财产形成的原始来源和经营积累看,还是从企业劳动者共同占有这些财产,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增殖集体股资产和公共积累,通过按劳取酬和个人股分红,集体福利等形式实现劳动者个人利益来看,都说明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实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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