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0日中国棉花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棉花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TTON ASSOCIATION,缩写 CCA。 第二条 中国棉花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棉农及棉农合作组织,棉花生产、收购、加工、经营、仓储企业,棉机制造企业、棉纺织企业、地方棉花协会和棉花研究机构等涉棉企业和组织自愿组成的、具备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棉花产业政策,及时传递宏观调控政策措施) (二)开展棉花行业发展调查研究,掌握本行业的现状;研究棉花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的发展趋势及国内外棉花市场动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产购销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通过制订并实施棉花贸易规则、棉花行业警示制度,搞好行业自律,规范涉棉企业贸易行为,制止、纠正行业违规违约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处理和协调行业内部、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建立并完善中国棉花预警系统,形成公正、中立、准确的棉花产需数据统计体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新型的调查统计系统,收集、分析、发布棉花市场信息,为棉农安排生产、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服务,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组织本行业的信息交流,通过创办刊物、设立网站等形式,为本行业和有关部门提供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以扩大需求、拉动棉花及棉制品消费为目标,宣传推广中国棉花及棉制品的质量优势,促进我国棉花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组织指导全国棉花行业的商品展销会、展示会和广告宣传,为会员单位优质原棉及棉制品提供推广服务,组织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总结交流活动,发展与行业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 (七)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行业培训和业务考察。举办各类不同主题的交流活动,为会员和行业提供交流、合作的平台。 (八)积极参加国际棉业组织活动,与世界各国棉业组织建立良好合作机制,为会员单位开展多渠道的国际间交流,组织会员单位出国考察,参加国际性会议和活动,学习国外相关领域先进经验,促进贸易、技术等方面的合作。 (九)接受本协会会员委托,代表国内棉花行业提起反倾销诉讼和应对被诉倾销,维护国内棉业利益。 (十)接受会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从事棉花生产、加工、经营、纺织、棉机制造,及科研、教育、行业服务并在本行业、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一) 单位会员 1.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一定代表性的区域性棉花协会、棉农合作组织、科研院校及其他涉棉组织。 (二) 个人会员 1.从事棉花生产、且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棉农。 2.在棉花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成就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行业资讯、信息咨询、产品推广、维护权益和组织交流等方面服务;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连续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决定高级顾问的聘任; (九)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及副会长人选的产生、变更实行“单位原则”,即依据单位的实力、影响力,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法人代表或其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及副会长;如以上人员脱离原单位(如辞职、调离)或退休、职务变动,可由原单位提出变更人选;新增或变更理事、常务理事及副会长人选应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副会长须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棉花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部门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6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